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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75%和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9 12:43


关于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75%和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的通知

  
  来源:河南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核心提示:《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65%)》由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75%和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委),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机关相关科室,各相关单位:

      《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65%)》由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科〔2018〕1号)和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的相关要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率先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和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范围和时间

      (一)执行标准。严格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DBJ41/T184-2017)、《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65%)》(DBJ41/T075-2016),鼓励新建农房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 50824-2013)。

      (二)执行范围和时间。市规划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各县(市)规划区所有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加强建设过程监管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技术措施等内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三)施工单位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方案,编制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五)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檀自变更建筑节能措施,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节能原材料复试合格再应用于工程实体;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执行节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进行节能旁站。

      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显著部位设置标示标牌,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和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新建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筑节能监管,细化完善监管制度,对施工过程严格把关,让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成为常态。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管辖区城内的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加强宣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对全市设计、审查机构、建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培育一批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同时,通过网给、报纸等媒体开展宣传,积极宣传建筑节能政策措施,提高公众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工作的良好态勢。

      (三)明确有关问题。从即日起,按此文件执行。同时,2018年4月28日印发的《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建科技〔2018〕6号)废止。